福建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2000年9月28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福建省电力行业协会。英文译名:Fujian Provincial Electric Power Secto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FEPSA。
第二条 本会是福建省境内从事电力工业生产、建设、经营、供应、培训、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大电力用户以及从事电力工业的相关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国内外先进企业管理理论、体制、制度、机制、方法、手段和政策的探讨和研究,交流和推广本省电力有效的管理经验;努力发挥中介作用,为我省电力工业市场化、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为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64号省电力有限公司大楼808、8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贯彻服务、自律、沟通、协调、监督的原则,以福建省行政区城为活动范围,从事以下主要业务:
(一)组织研究行业和企业管理中的共性问题,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工作;积极沟通社会各界与电力行业的联系和理解,推动电力工业的更好发展。
(二)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和参与组织制订国家颁布的行业规范、标准的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电力行业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四)参与行业统计调查,跟踪国际国内电力动态,收集发布凯发APP手机版;组织经验交流和举办展览。
(五)参与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开展必要的技能培训;
(六)参与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负责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的评审和推荐;
(七)参与开展省际、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行业管理人员的学习、考察和培训;
(九)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行检行评;
(十)负责会刊以及有关书籍、资料的编辑出版工作;
(十一)组织厂长(经理等)活动,开展优秀企业、优秀管理者的评选以及协会的评优工作。
(十二)负责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开展有关中介服务;
(十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十四)协助做好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五)接受政府交办、企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个人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提交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或委托专职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的相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请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派人单位承担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9月28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014年4月2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福建省电力行业协会。英文译名:Fujian Provincial Electric Power Secto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FEPSA。
第二条 本会是以省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为主体,包括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省级行业协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治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会员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根据行约行规,为行业发展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沟通本行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协调本行业内部企业间、本行业与社会间的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福建省电力工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64号,邮编35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 研究电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参与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工作;
(二)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秩序;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电力行业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四) 参与行业统计调查,跟踪国际国内电力动态,收集发布凯发APP手机版;组织经验交流和举办展览。
(五) 参与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开展必要的技能培训;
(六) 参与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负责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的评审和推荐;
(七) 参与开展省际、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 组织行业管理人员的学习、考察和培训;
(九)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行检行评;
(十) 编辑印发本会刊物、凯发APP手机版,承接编纂福建省电力工业史志,创办和运行本会网站。
(十一) 组织厂长(经理等)活动,开展优秀企业、优秀管理者的评选以及协会的评优工作。
(十二) 负责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开展有关中介服务;
(十三)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十四) 接受中电联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委托。指导省内地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
(十五) 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承办政府交办、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 个人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或活动;
(三) 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服务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参与制定本会的重要管理制度;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及电力行业约规;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 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和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提供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调研成果、重要建议和有关资料等。
(六)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提交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等。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本部报告理事会后予以公告。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长期不参加本会会议及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本部报告理事会后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推举名誉会长;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驻会)副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驻会)副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为: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的威望;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驻会)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名誉会长的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驻会)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驻会)副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驻会)副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同意,会长有权指定执行(驻会)副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授权或委托常务副会长执行本会会长的相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请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派人单位承担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29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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